以下是几个草案中,可能影响业主权利或让业主承担更大财务负担的关键条款,以及相应的风险点和修改建议。
风险点
草案默认“酬金制”计费,将物业费完全交由物业服务人根据实际发生的成本和服务量来收取,缺乏“费用上限”或“涨幅限制”。
虽然要求年度预算公示、接受审计,但对超预算、超标准的收费并未设定明确的业主否决程序,也未明确审计不通过时的救济渠道。
建议
增加“物业服务费用年度涨幅不得超过上一年度的X%”或“重大超预算支出需经业主大会2/3以上同意”。
明确“审计不通过”情况下,业主可以暂停支付增量部分,待异议解决后再行结算。
风险点
当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30%时,可直接“一次性”或“逐月”向业主追加缴存,压力集中、缺乏分摊缓冲机制。
紧急动用维修资金的条款范围虽列举八项情形,但并未明确“紧急审批流程”“使用后如何偿补”“业主异议如何处理”。
建议
规定“追加筹资的年度总额不得超过当年专项维修资金原定预算的X%”,防止一次性大额冲击。
紧急动用后,须在30日内向全体业主通报修缮方案、费用明细和后续偿补计划,并在60日内由业主大会确认或追认。
风险点
草案规定“拒付物业费、不缴存维修资金的业主,不得享有违约金及共有部分收益分配”。这意味着即便违约者后来补缴,也可能被永久剥夺一次收益权利。
公共收益(地面车位、广告位、文体设施等)30%归物业服务人成本,30%做业主委员会经费,仅40%补充维修资金,业主真正分到的部分为0。
建议
违约惩戒应当“限期内补缴且逾期补缴后恢复收益分配权”,避免“永久剥夺”;
调整收益分配比例,例如 50%–50%(业主/维修基金),或明确每年单独提取X%作为业主分红。
风险点
委员“每月可领取补贴”常常变成刚需支出,且无上限,最终由全体业主摊派。
草案中未限定“业委会补贴总额不得超过公共收益的X%或物业面积统一费率X元/㎡”,容易形成隐形“会费上涨”。
建议
对业委会年度总补贴设上限(如不超过公共收益的10%)。
明确“委员补贴标准需经业主大会逐年审议,通过后方能执行”。
风险点
业主逾期不缴物业费,可直接公开“房门号+欠费额”予以通告,易造成邻里关系紧张。
可诉诸仲裁或法院,连带负担诉讼费用;流于“高压催缴”,而忽略物业服务实质质量和业主异议。
建议
在公开欠费信息前,须至少两次书面催缴并约定缓缴/分期缴纳方案。
增设“质量异议”与“费用异议”并行机制:若业主对当期服务有异议,可申请暂缓缴纳争议部分,待仲裁/调解结果后处理。
这几个条款如未加以完善,容易将公共财产或公共支出“集中化”“超预算”地转嫁到业主身上,减少业主对公共收益和专项维修资金的实质控制权。建议在正式表决前,针对上述重点条款提出补充或修改方案,强化:
收费涨幅和预算的业主否决权
紧急维修与追加筹资的偿补与追认流程
公共收益分配与违约惩戒的“可恢复性”
业委会经费及津贴的年度限额
催缴/诉讼前的“缓缴+质量异议”并行机制
只有在细节中设定多重保护、上限和追认程序,才能最大程度维护您作为业主对物业费支出、公共维修基金和共有收益的监督与参与权。
管理规约第26–29条
明确共有部分收益种类和分配比例(40%专项维修资金、30%业主组织经费、30%物业成本)。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侵占、处分或者改作他用”【共有规约】。
规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小组每年公布审计通过的共用收益收支情况,接受监督” 。
管理规约第5条
物业服务人须公布年度收支预算和决算,并接受审计监督,审计费可列公共收益支出。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财务事项纳入议事范围(决定共有部分经营与收益方案、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等)。
重大决议需业主大会表决,且全程可邀请街道办、居委会或公证机构监督。
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要求每季度在公开栏公示业主委员会经费收支明细,并设信息查询台。
明文由第三方机构每年审计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和共有收益。
业委会印章、档案、财务由指定专人保管,资格终止后必须移交。
审计频次与深度未完全量化
虽有“至少每年审计一次”要求,但未明确“专项维修资金”和“共有收益”是否均纳入同一审计范围,也未限定审计报告的细化级别(如按项目、按幢)。
重大资金动用缺乏二次回溯投票
对“紧急使用维修基金”仅需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临时程序,事后不强制召开追认会议。
共有收益的40%用于专项维修资金、30%用于业委会经费均为固定比例,未保留“超过阈值额外提取”或“收益用途变更”需重新表决的弹性。
业主大会与业委会“分账”但未设独立监督小组
业委会工作规则虽设信息查询台,却缺乏独立于业委会的“业主审计小组”或“财务监督部”来随机抽查或突击审计。
印章与档案“责任人制”有移交风险
仅要求“资格终止后7日内移交”,遇集体辞职或拖延,实务中仍可能造成印章、账册断档、资金流向不透明。
明确审计和追认门槛
规定“任何单笔超 30 万元(或专项维修资金年度预算10%)的支出,除紧急情况外,须在30日内召开业主大会追认,逾期未追认即视为无效并启动资金回滚程序”。
设立独立的“业主审计小组”
由不超过5名、无业委会身份的业主组成,拥有随时提案审计、调查账簿的权力,审计报告直接向全体业主公开,不受业委会控制。
推行“双签+电子监控”制度
任何资金支出单必须同时有“业委会主任+财务委”双人签字,且通过线上平台(公众号或社区云盘)上传完整合同、发票和实时余额,所有业主可随时查阅。
细化印章与档案移交流程
增设“公证见证移交”环节:印章、账册交接须在街道办或公证处现场完成,并出具移交证明。
引入“收益用途变更”二次表决
如果共有收益分配比例或用途需要调整,必须至少提前30日公告,并取得面积和人数双过半的业主大会同意后方可生效。
通过上述补充条款和流程,可以在现有草案基础上构建多道“防挪用”护栏,确保共有资金在透明、可追溯、可回溯、可审计的四维机制下运作。
以下针对您提到的三处“问题”条款,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中一一核对。
在第九条中,业主大会的会议形式被规定为
集体讨论
书面征求意见
“集体讨论”与“业主大会”在规则里被并列,实质上允许未经正式通知、召开大会、制作会议记录,仅由全体业主或业主代表“集体讨论”来做出决定。
风险:
可能绕过《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对业主大会的法定召集程序(通知期限、召集人资格、会议场所等)。
会议纪要、签名审核等形式化要求较弱,易造成决议流于口头或微信群内讨论,降低透明度。
第十三条规定,表决票送达方式可采用:
当面签收(业主或其同居使用人)
邮寄
短信、QQ、电子邮件、微信告知
第十四条进一步允许业主通过上述电子渠道发回电子投票(或在专用邮箱发送电子表决邮件)完成表决。
风险:
无纸质签名或当面核验,难以确认投票人身份和意愿真实性。
“送达即视为接收”条款,可能在业主并未真正阅读议案或填写表决意向时即被计票。
同样在第十三条中,明文:
该条款等同赋予非业主(如租户、家庭成员)签收并代为表决的权利。
风险:
租户或临时使用人并非《民法典》意义上的“业主”,其利益诉求可能与产权人不一致。
代签风险:部分业主不在时,其使用人可代签“弃权”或“同意”,稀释业主真实投票意愿。
保留“正式业主大会”
在重大事项(例如规约修改、专项维修资金大额动用等)前,强制要求依《物业管理条例》召集正式业主大会,不得以“集体讨论”或“书面征询”替代。
限定电子表决权限
仅允许登记在案的“业主”——且需经身份验证(身份证+产权证)——通过电子投票系统投票,不再承认QQ/微信等非对接平台的投票形式。
取消“使用人”代签
明确“仅产权登记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领取、签收和填写表决票,杜绝租户或临时使用人代行。
强化会务监督
重要表决过程须邀请街道办、居委会或公证人员全程监督;会后在小区公开栏张贴票箱镜头录像回放链接,提高透明度。
如此修改可有效堵住A、B、C三项漏洞,确保只有真正的业主通过完整、可核查的程序行使表决权。
在现行三个草案文本中,唯一涉及“1000 元违约金”的是业主委员会印章管理方面:
《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印章的使用管理与移交”部分规定:
未按移交规定交回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由责任成员向全体业主支付违约金1000 元。
草案中并未对“非法使用维修资金”或“非法加盖印章”设定同样的1000 元固定罚款条款,也未约定将此费用“均摊到各户(每户0.44 元)”的具体方式。
罚款对象和行为范围
1000 元罚款仅针对“印章未按规定交接”的违反者,不包括其他违法使用维修资金、印章滥用等情形。
罚款分摊方式
文件只规定“向全体业主支付1000 元”,并未细化“按户均摊”或“由哪一级机关执行分摊”。
是否分摊、如何分摊,均应由业主大会会议或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增补约定,并经表决通过。
为防止“非法动用维修资金”或“擅自加盖印章”等行为,可考虑在管理规约或工作规则中增加:
专项资金滥用处罚
例如:“业主委员会非法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每次按挪用金额的10%向全体业主偿付违约金;累计违约金不低于1000 元。”
印章滥用处罚延展
扩充现有“印章未移交”条款,将“擅自使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纳入同一违约责任,统一1000 元或按滥用次数处罚。
分摊实施办法
明确“所有违约金由业委会秘书处统计后按各户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分摊明细应在社区公告并自行核对。”
这样既能堵住处罚口子,也能让“违约金+分摊”机制在程序上更透明、更具可操作性。
以下分为“现有规则中的机制”与“可补充的强化措施”两部分,帮助阻止业委会滥用印章或挪用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大会的追究权
《管理规约》第29条规定,业主大会有权监督共有部分收益和资金收支,并可召开会议对业委会工作进行审计【管理规约·第29条】。
若业主发现异常,可请求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通过表决撤销业委会成员或解除其职责【大会议事规则·第17条】。
街道办/房管部门的行政干预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授权街道办事处对“无人管”或业委会不履职的情况进行应急接管和监督。
业主可以向街道办或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举报,要求暂停该批次资金支付,并开展行政稽查。
第三方审计与公示制度
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要求每年至少一次由第三方机构审计专项维修资金,同时在社区公开栏或线上公示审计报告【工作规则·第九条】。
审计发现挪用、印章滥用,应直接在公示栏予以曝光,并启动业主大会追责程序。
法律救济途径
若情节严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财产保全或诉前禁令,申请冻结专项维修资金账户,防止继续挪用。
按《民法典》共有共有人诉讼规则,全体业主或部分业主可联合起诉,要求法院责令业委会停止侵权并返还资金。
双人会签+电子留痕
所有维修资金支付单据须由“业委会主任+财务委员”双人签字且扫描上传至小区官方线上平台,任何单笔支出超出5万元(或年度预算5%)须再行业主大会追认。
即时核验与冻结流程
设立“业主审计小组”——由5名非业委会成员的业主组成,可随时发起临时审计,发现异常时要求30分钟内冻结相关印章和支付指令。
印章管理升级为“公证见证移交”
印章的移交和调用,必须在街道办或公证机构人员现场见证下完成,并出具“公证移交凭证”。擅自使用或逃避程序者,立刻由公证方发函业主大会暂停该印章效力。
应急召集与全员公示
任何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紧急支出,业委会须在24小时内通过短信+微信群+物业公告三渠道同步告知全体业主,并提前公布用途和金额,接受24小时业主异议,逾期无异议方可执行。
违约/侵权成本的提高
草案中1000元的印章违约金过低,可改为:
“擅自加盖印章或挪用维修资金,每次按挪用金额的20%向全体业主支付违约金,最低不低于5000元;并自动触发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决定是否罢免相关委员。”
通过行政+内部监督+司法三条并行的纠错通道,结合双签+电子留痕+公证见证+紧急冻结的操作细节,可以在制度上构建多重“防火墙”,有效阻止业委会擅自加盖印章或挪用专项维修资金。一旦发现违规,立即启动“资金冻结→临时审计→业主大会追责→司法介入”这一闭环流程,确保公共财产安全。
I'm sorry, I'm having trouble responding to requests right now. Let's try this again in a bit.—
专项维修资金的设立与性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按产权面积比例筹集,专门用于住宅公共部位及共享设施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资金应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按幢立账、按户核算,受房管部门和业主大会共同监督。
使用决策必须经业主大会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明确:使用专项维修资金需经业主大会决定或按照《民法典》共有事项决策程序,由代表≥2/3总面积且≥2/3人数的业主同意后,方可实施。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或决议程序不符,任何支出都属于违法使用。
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审批 业主大会或业委会形成维修方案后,应向当地房产主管部门(或街道办)提交书面申请和决议,待审查、批复后,才能从专户支出资金。未经行政审批擅自支取,即构成违规。
方案提出与表决
由物业服务企业或业委会向业主提出《维修方案》和《费用预算》,包括维修项目、工期、预算明细等;
举行业主大会表决,必须达到法定表决门槛(面积及人数双过半)。
行政审核与公示
表决通过后,方案连同决议、预算、施工单位资质等材料,一并报房管部门审批;
审批通过后,需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维修方案”“资金来源”“支付流程”等,接受业主监督。
专户管理与多重签字
专项维修资金由银行按“多签”模式管理:开户时即约定“业委会主任+房管部门代表+业主代表”三方或双人签字方可支付;
银行柜面或线上支付均需提交审批批复、公示截图及决议复印件。
事中/事后审计
业委会须至少半年一次向业主公示资金使用明细并委托第三方审计;
审计报告不合格时,业主有权要求暂停支付并重新表决、重新审批。
应急使用的受限
对紧急事宜(如电梯故障、屋面渗漏等),可启动“先行应急”程序,但仍需在事后30日内补办业主大会决议和行政审批;否则同样构成违规。
单一印章并非支付授权 虽然业委会印章用于行政文件,但银行划拨维修资金时,必需依照“签字授权书”“支付申请表”“审批回执”三联材料并进行身份/印鉴核对。单凭一枚私章无法通过银行多重审核流程。
专户受房管部门监管 该专户属于政府监管账户,任何非审批流程的支取都会被银行系统拦截,并可由房管部门或财政部门追踪、冻结。
违规后果加重 如果发现印章被冒用或资金被挪用,业主可申请司法或行政“双冻结”:
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向房管部门、街道办投诉,要求暂停账户支付并启动问责; 同时,可追究擅自使用印章者的刑事责任,且资金须原数退回,并承担连带赔偿。
结论 在我国现行法律和成都地方管理办法下,专项维修资金的动用必须经过“业主大会决议 → 行政审批 → 银行多签”三道关口。单凭业委会成员擅自加盖印章,既无法满足行政审批要求,也无法通过银行的多签出款流程,因此不可能“一人一印”就私自挪用或转走维修资金。
同类小区常见比例: 多数区域将业委会经费控制在10%–20%(或按固定㎡费率)范围,30%显著偏高,易侵蚀公共维修和业主分红空间。
对业主负担的影响: 公共收益若年总额为100 万元,30%即30 万元投入业委会经费,按业主面积分摊意味着每平方米承担更多“管理费”,而实际用于维修基金和业主分红的仅70万元。
第28条 只规定“30%用于业主大会会议经费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未列明具体支出项目或上限,也未规定年度预算需报业主大会审批。
第38条 列举了可用支出项目和额度:
年度会议开支 9 000元
日常办公 600元/月(7 200元/年)
津贴合计4 000元/月(48 000元/年),具体到:
主任800元/月
副主任600元/月
委员500元/月
经费来源:可从“公共收益30%”或按㎡收费、捐赠等方式筹集
公示与审计:
每季度在小区公示财务明细
年度须经第三方审计并公开
虽然示范规则给出—些“模板”限制,但这些数额和流程属于“示范文本”,最终仍需业主大会讨论、表决确认才能生效。
明确年度总额上限 在《管理规约》中增设“业委会年度总经费不得超出公共收益的20%,且须经当年业主大会预算审批通过”。
锁定支出用途清单 将业委会工作规则中的“会议、办公、津贴”清单以附件形式固定在规约中,未经业主大会再次表决,不得新增支出项目。
强化预算审批与追认
年初制定详细预算,报业主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年度中若超预算支出,须在30日内重新经业主大会追认,否则自动冻结超出部分。
引入业主审计小组 由不超过5名业主组成的独立小组,可在任意时间对业委会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报告结果直接发布于小区公开栏。
通过上述优化,既能保障业委会正常运作,也能让经费规模和用途保持在业主可承受、可监督的合理区间。
《民法典》共有人权利 住宅小区的电梯轿厢、走廊、绿地等公共部分,法律明文规定归全体业主共有,并享有“管理、使用、收益”三大权利,同时承担维护义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处置。
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
管理规约第28条: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包括电梯广告),须“经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共同决定”后,方可实施;未经决议即为无效挪用。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7条(十):决定“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属于业主大会专属议事范围,必须“经业主大会依法表决”方能生效。
向物业委员会提交议案 • 将“不在电梯轿厢投放商业广告”以书面形式提交给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中心。 • 业主委员会收到后,应将该议题纳入下一次业主大会议程,或由业委会会议审议后提请大会表决。
联名发起临时业主大会 • 若业主委员会拒绝或拖延,可联名20%(按面积)且20%(按人数)的业主,向业委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书面申请【大会议事规则·第17条】。 • 经业委会7日内不决,视为同意;随后在30日内必须召开临时业主大会,就电梯广告议题表决。
业主代表/电子表决 • 业主参加大会表决,也可委托业主代表投票,或通过社区电子投票系统按“面积+人数双过半”原则行使表决权。 • 表决通过后,业委会及物业服务人须停止电梯广告投放,并将决议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和街道办事处公示。
行政投诉与司法救济 • 若业委会或物业公司仍违规,可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房管部门举报,要求行政干预或责令停招标、停施工。 • 情节严重时,全体业主可就未履行决议提起诉讼或申请财产保全。
您对“电梯广告”这类公共收益项目,依法享有表决、决策权。 只要:
按规约程序,将议题提交业主大会;
符合法定门槛(面积+人数双过半);
取得正式决议,就能制止电梯广告投放,并依法约束物业公司执行。
若遇阻,可采取联名临会、行政投诉、司法救济等多重渠道,确保您的意愿得到落实。
必须经业主大会决定 • 《民法典》规定,住宅共用部位及其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等大额支出,以及利用共有部分经营收益的方案,须经代表≥2/3总面积且≥2/3人数的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方可实施。
公开招标、避免关联交易 • 《物业管理条例》及多省实施细则要求,任何对共有部分(如车位、广告位、文体设施)开展经营,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或竞争性磋商,严禁“搭售”“分包给外部关联公司”或“内定”方式利益输送。
专项维修资金的审批与多签管控 • 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政府监管专户,取用前需提交业主决议、街道办或房管部门审批文件,并且银行出款通常需业委会主任+业主代表双签或三方签字,单凭一枚印章难以取现。
事前预算与事中/事后审计 • 业委会须在年度开始前编制详细预算并公示,重大预算外支出须再次经业主大会追认;同时至少每半年公开收支明细并委托第三方审计,审计报告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示30日。
严格招标监督
要求业委会在公开征集经营单位或维修工程前,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并允许任何业主或监督小组全程旁听、质疑。
成立独立“业主审计小组”
由若干名非业委会成员的业主组成,拥有对合同草案、报价单、投标人资质的事前审查权,发现“报价远高于市场价”或“疑似关联方”可即时要求暂停评标并提交业主大会讨论。
多渠道信息公示
在小区线上平台、公告栏同时公示:项目方案、预算明细、拟中标单位、关联方声明,公示期不少于7日——任何异议均须在公示期内提出,否则视为默认。
业主大会“追认/撤销”决议
事后若发现违规支出,可依《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17条,以≥20%面积与人数业主联名,申请召开临时业主大会,表决“撤销该支出决议”并责令返还款项。
行政投诉与强制执行
向街道办、区房产主管部门举报。行政机关可责令资金专户冻结、责令违法支出返还,并对涉事业委会成员或物业公司施以行政处罚。
资产保全/简易程序诉讼
如行政干预无效,业主大会可授权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可迅速冻结、返还资金,而无需经历长期庭审。
刑事追责可能
若构成挪用公款或贪污,公安机关可立案侦查,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并通过刑事附带民事执行程序追回公款。
结语 我国法律和地方规约已在“决策门槛”“招标流程”“多签管控”“事前公示”“审计公示”“行政干预”与“司法保全”上布下多道“防线”,单凭“擅自加盖印章”无法掩盖流程缺失或跳过决议与审批。关键在于:
事前发挥业主大会和审计小组的监督权,严把招标与预算关;
事中坚持多签、公开、审计;
事后快速启动行政或司法保全,追返资金并追究责任。
只要您和其他业主保持高度关注、及时联名提案、合理运用上述权利,就能在支出前后有效制止或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