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管理规约(草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草案)》修改意见的公告

根据《民法典》、《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相关规定,经本建筑区划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讨论决定,现将筹备组拟定的本建筑区划《管理规约(草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草案)》公告如下:
一、筹备组于公告期限内(上午9时至12时,下午2时至5时),在百仁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地址:百瑞二路338号)接受业主的咨询,并听取意见;同时在百仁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内接受业主的书面意见。
如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请于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筹备组提出书面异议。

联系人:高文杰
联系电话:60758366 18010572385

特此公告

附件

  1. 《管理规约(草案)》
  2.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3. 《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草案)》

青羊区人民政府
2025年7月10日




小区管理规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使用人在物业管理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管理、维护、养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和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等活动能正常持续进行,建设"文明、整洁、安全、有序"的物业管理区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约。

第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名称:西派金沙府
物业管理区域座落:成都市青羊区百瑞一路136号。

物业类型为:住宅,其中包括:/
物业管理区域构成(包括经济技术指标,见附件一);

第三条
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发建设单位没有销售的物业,属于开发商所有,其共有部分应纳入统一管理。

第四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由业主依法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一家物业服务机构提供物业服务,双方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管理规约约定,对物业共有部分进行管理、维修、养护,并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

第五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选择五星级物业服务等级,其物业服务收费方式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实施酬金制计费方式,乙方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年度计划和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至少每年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服务资金收支情况,并接受审计监督。审计费用可以在公共收益中列支。包干制为住宅/元/㎡,商业/元/㎡,应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六条
因物业服务人撤离等原因,本物业服务区域无法及时另聘新物业服务人的,在另聘新物业服务人之前,相关业主应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请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采取应急物业相应措施。

第七条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业主通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经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依本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履职;业主对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每月可领取一定经费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并由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具体约定。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依法建立信用档案,委员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参加房产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的相关培训,接受街道办定期或不定期对业主委会的工作考核。

第十条
业主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应当遵守并服从业主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投诉、举报,由受理单位依法处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与任期、工作经费、换届改造、印章管理使用等事项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依法作出约定。

第三章 使用与维护

第十一条
小区业主是物业管理的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十二条
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使用和维护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本规约约定及业主共同决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效能发挥、秩序良好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了、通风、采光以及设施设备维修、房屋装修装修、环境卫生维护、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机关关系。

第十三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按照下列规定使用物业:

(一)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专有部分,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专有部分使用性质;鉴于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特性,严禁将住宅改为餐饮、娱乐、办公、仓储等经营用房;

(二)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时,遵守原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在工程开工前,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人,并与其签订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不得影响邻房屋的使用安全;主动配合物业服务人依据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三)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有部分。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晚间18时至次日上午8时和法定节假日,以及中、高考半个月不得从事敲、凿、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同时,严格按照政府主管部门关于中高考期间加强环境噪声污染监督管理的相关要求,禁止影响考生学习和生活;
(四)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有部分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及时恢复原状,造成相邻业主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安装空调,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未预留位置的,在物业服务机构或者业主委员会指导下,按照统一规范保障安全原则进行安装,并做好噪音预防及冷凝水的处理;
(六)不得擅自拆改水、电、气、信息、环卫等共有设施设备,相关管线、设备;
(七)使用电梯、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电梯使用和车辆停放有关规定;
(八)阳台封闭,不应当对相邻业主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材质与颜色与建筑物外立面的材料色彩保持一致;
(九)将房屋进行出租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及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十)不得占用公共场地违法搭建,不得随意占用公共空间;
(十一)不得将住宅房屋对外用于群租,物业实际使用人人均占用面积低于10平方米/人的,即属于群租;
(十二)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
业主、使用人在使用物业中,除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外,不得从事下列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损坏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房屋装饰装修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二)违章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三)侵占、损坏楼道、公共园林绿地等物业共有部分;
(四)擅自改变住宅、车库、绿地或者其他附属设施的使用性质;
(五)随意堆放、倾倒垃圾、杂物;
(六)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七)占用、堵塞、封闭避难层、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和安全出口;
(八)超过规定标准排放噪声或者产生振动;
(九)在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用电梯轿厢运载电动自行车;
(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十一)毁坏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警示标志等相关设施设备;
(十二)违反规定饲养动物;
(十三)影响市容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贴、乱挂、乱写、乱画、乱刻、乱涂、设立广告牌等;
(十四)随意停放车辆,鸣喇叭;
(十五)擅自在房屋建筑的外墙上安装遮阳光帘、遮篷、花架等其他结构,不按指定位置安装空调外机且不进行滴水处理;
(十六)使用电梯时超载、运载粗重物品,在轿厢内吸烟、张贴、涂画或损伤内壁;
(十七)无;
(十八)无;
(十九)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业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维修养护物业:
(一)对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时,不得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机构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配合;相关业主因维修养护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维修并承担赔偿责任;
(三)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四)物业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已经或者即将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应急维修;责任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应急维修义务,且需进入物业专有部位应急维修的,物业服务人可在通知公安机关、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3名以上委员到场见证下实施应急维修,维修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五)当物业服务机构对物业共有部分维修养护时,相关业主应予以配合;有造成本物业专有部分或其他业主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损坏的,由造成损坏的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六)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出现非使用不当的质量问题或使用功能障碍,由建设单位负责维修;建设单位拒绝维修或者拖延维修的,业主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维修,维修费用及维修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全体业主应当依法加强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委托物业服务人为本物业管理区域电梯使用单位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物业服务人的管理维护责任。

第十七条
水、电、气、信息、环卫等设施的维修责任,由业主、业主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承担;前款设施属于业主专有的,由业主承担维修费用;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由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按照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担维修费用。

第十八条
业主在使用房屋中,应倡导文明行为,同意遵守以下环境卫生行为规范,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

(一)不得随地吐痰、便溺;

(二)不得乱扔瓜果皮、包装物、纸屑、烟蒂、口香糖等废弃物;

(三)不得乱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污水、粪便,随意丢弃动物尸体;

(四)不得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

(五)不得敲鼓、敲拳索拿、宠物:小区公共区域内出现的无主且未栓养的犬、猫等均视为流浪无主动物,由物业服务人处置且不承担问题及法律责任;

(六)及时清除所饲养的犬、猫等宠物的粪便;

(七)不得从事其他影响环境卫生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第十九条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专有部分时,须将本规约作为物业专有部分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专有部分后,当事人应当于物业专有部分买卖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物业专有部分转让或者出租情况和通讯方式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人。房屋出租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及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无论出租或转租的,业主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房屋出租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原设计功能和布局,不得对房屋进行分割搭建、按床位出租或转租。

对违反本规约出租或转租的,物业服务人可书面责成业主、使用人立即终止租赁行为。

业主转让物业专有部分,应当与物业服务人结清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出租物业,约定由承租人支付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支付责任。

第四章 物业服务

第二十条
全体业主同意,由业主大会授权其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或者自行)办理本物业服务区域实施物业管理招标活动的相关事宜。
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人之前,应当按照本物业服务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选聘方式、具体实施者、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等进行表决。
业主大会依法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人的,业主共同表决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业主大会与其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应当有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在场签名并加盖业主大会印章。

第二十一条
全体业主同意,物业服务费用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足额交纳,接受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业主与使用人约定由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专项服务、特约服务的,其费用由双方约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将服务项目、服务等级、服务标准进行公布。

第二十二条
因物业服务机构撤离等原因终止物业服务关系,造成"无人管"状态,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采取应急措施,临时指定新物业服务人按照原物业服务等级进行临时代管的,临时代管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用,按照临时代管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标准执行,并由全体业主按照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担。

第二十三条
全体业主同意,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服务费用等物业服务方案须经业主共同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全体业主同意,本物业服务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可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相应的调价幅度。

第二十五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相关费用合同的约定向供水、供电、供气、信息、环卫等专业单位交纳有效费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等有关专业经营单位提供产品服务的费用:

第三十一条
专项维修资金应当遵守以下约定:
(一)业主应按照《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缴存、使用、续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二)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用于物业服务区域内共用部位及其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存入银行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按幢立账、按户核算。
(三)业主转让物业时,其交存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予退还,并转让给物业买受人。
(四)属于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承担的以及应当由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并由物业服务人支付的费用,不得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五)物业服务人每半年至少公布一次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发生下列严重影响物业使用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物业共有部分进行紧急维修、更新、改造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按照紧急程序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一)屋面、墙体防水损坏造成严重渗漏的;
(二)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严重影响业主生活的;
(三)楼体外墙墙面有脱落危险,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四)消防设施设备严重损坏构成重大火灾隐患或者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严重损坏不具备灭火功能的;
(五)共用排水设施塌陷、堵塞、破裂等严重影响业主生活或者危及财产安全的;
(六)尚未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运营管理和维护的供水水泵(水箱)损坏或者水管爆裂导致供水中断的;
(七)尚未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运营管理和维护的供配电系统设施设备发生故障,造成停电或者漏电,严重影响业主生活或者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八)业主委员会核实有其他严重影响业主生活或者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第三十三条
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紧急情况由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业主委员会不履行职责的或者业主委员会解散、期限届满后未选举新的业主委员会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业主的要求代为提出申请;
相关主体未及时提出申请,且已出现严重影响业主生活或者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情形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代为维修,代为维修费用按照可以依法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中列支并公示。

第三十四条
一幢或者一户门号的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次缴存的30%时,由业主委员会制定续筹方案,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按下列第(一)和(三)项方式,向该幢或者该户门号业主续筹维修资金:
(一)一次性缴存,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机构代收;
(二)按**元/平方米逐月缴存,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机构代收;
(三)从公共收益中提取40%补充(以单元为单位分配补充到对应的维修基金)。
上述筹集专项维修资金的方案,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对于不依照筹集方案按时足额缴存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经业主委员会两次以上书面催缴仍不履行缴存义务的,业主委员会有权代表全体业主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判决该业主缴存。

第三十五条
全体业主应签署《成都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紧急使用预案》,确保本物业管理区域发生紧急情况下的及时排危险险,保障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功能发挥正常作用。

第三十六条
业主转让物业专有部分的,其缴存的专项维修资金同时转让,但仍存在专门户号的分户帐中。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全体业主要关心和支持物业管理工作,有权对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对不履行职责、滥用职责的委员,可以依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向业主大会提出要求;对不履行合同的物业服务人,提出监督意见,并可依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向业主大会提出解除合同。

第三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对业主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和本规约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业主不履行合同、违反规约的情况,予以制止,并授权物业服务人以下监督权利: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意见,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并督促业主、使用人遵守、执行;
(二)采取批评、规劝、警告等方式制止业主、使用人违反本规约行为,对业主、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制止后,业主、使用人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予以制止:

第三十九条
对业主违反本规约出租或转租专有部分的,业主委员会可书面责成业主、使用人立即终止租赁行为。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一经查证属实,其委员任职资格即行终止: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
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相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四条
业主之间因本规约发生的纠纷,协商不成的:

  1. 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所在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2. 调解不成的,采取以下第(二)种方式解决:
    (一)依法向成都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物业管理纠纷而引起的民事诉讼:

  3. 其费用由参加诉讼的业主依法承担;

  4. 属共同诉讼的,经业主授权,推荐诉讼代表人具体实施,诉讼费用由参加共同诉讼的业主依法共同承担。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约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修改。

修改后的规约,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规约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会议补充。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七条
制定和修改的管理规约,按规定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十九条
本规约存档及分发:

附件

  1. 物业服务区域及物业构成附图
  2. 基本情况

成都市西派金沙府业主大会(盖章)
2025年7月9日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使用说明

  1. 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文本为示范文本,仅供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拟定本物业服务区域规则(草案)时使用。

  2. 本示范文本中相关条款后有空白行,供业主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可根据物业服务区域的具体情况对本示范文本的条款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业主委员会提交的规则(草案)内容与示范文本内容不一致的,应当在提请业主大会会议表决前以醒目方式将不一致的内容进行公示和说明。

  3. 业主委员会应当持业主大会通过的规则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备案的规则内容与示范文本内容不一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备案时作出书面说明。

  4. 本规则由业主委员会监督实施,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和通过互联网方式进行公示并存档。

  5. 业主发现在业主议事活动中有违反本规则的行为,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反映,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及时处理。

  6. 本规则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7. 物业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业主对本规则效力给予新的物业继承人。

西派金沙府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名称与管理规约中物业名称一致)
(示范文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业主大会名称及其执行机构用房)

第三条(业主大会宗旨)
本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本物业服务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中的合法权益,依法、依本物业服务区域管理规约和本规则约定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四条(与相关部门和居(村)民委员会等的关系)

  1. 本物业服务区域业主议事活动服从相关基层党组织领导,配合党组织活动,接受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居(村)民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和协助,依法履行职责,规范运作。

  2.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村)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3. 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积极配合物业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村)委会开展工作。

  4. 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或业主大会临时会议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专有部分面积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或者人数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委员会成员缺额人数超过成员总数50%的,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全部辞职、离任;
(四)业主小组决定的事项,与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有抵触的;
(五)无。
属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1、有明确发起人(3-10名业主)及有效联系方式;
2、提议事项明确,属于业主大会议事范围;
3、提议人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复印件。
业主委员会接到提议书面申请后应对所提供的议题进行分析、研究,认为有必要核实可以对签名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等进行核实。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业主提议之日起7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是否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决定不召开的,应说明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在本物业服务区域内书面公告。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作决定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业主委员会对业主的提议经业主委员会会议讨论形成议题,并应当在作出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决定之日起30日内(未作出决定的在收到提议之日起45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就提议事项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并表决通过,作出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临时会议表决议题应与提交议题相一致。
属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事件发生之日起20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就重大事故或紧急事件的处理方案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并表决通过,作出业主大会决定。
属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委员缺额人数超过成员总数50%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全部辞职、离任之日起30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就业主委员会成员、主任、副主任的缺额补选事项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并表决通过,作出业主大会决定。
属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小组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就业主小组决定与业主大会决定有抵触的事项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并表决通过,作出业主大会决定。
属第一款第五项情形的,无
业主提出要处业主委员会成员要求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遵照《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要处业主委员会成员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程序)
业主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
(一)会议筹备工作(审议议案)
业主委员会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业主、业主代表的提议、意见、建议,经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后,草拟议案、制定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核实业主情况。
(二)发布公告
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15日,由业主委员会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主要事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服务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发生重大事故或紧急事件等,需要及时处理的,也要及时通知和公告,并同时告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
公告包括以下内容:

  1. 会议形式;
  2. 会议日期、地点;
  3.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4.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
  5. 其他需公告的事项。
    (三)投票表决或征询意见(决定事项)

  6. 采用集体讨论形式决定事项的,由参加会议的业主或业主代表就业主大会会议需要决议的事项逐一进行投票表决。

  7.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决定事项的,由业主委员会发放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物业服务区域内业主意见或由业主投票表决。
    (四)回收统计意见(形成决议、作出决定)

  8. 业主委员会根据本规则第十四条的约定回收业主意见,进行意见汇总或者票数统计,形成业主大会会议决议。

  9. 回收业主意见,并在投票结束后,业主委员会应采取公开验票方式,由唱票、计票人员在监票人员或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公证机构的监督下,认真核对、计算票数,当场公布投票统计结果,并依据有关规定对投票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以及决议的执行和处理等作出说明。

  10. 业主委员会根据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形成业主大会会议决议,作出业主大会决定。

  11. 形成决议、作出决定由唱票、计票和监票人作出记录。

  12. 监票、计票、唱票人员应当由非业主委员会成员(包括成员候选人)的其他业主担任。
    (五)通报业主大会议事决定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的决定作出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告业主大会决定,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的议事文件由业主委员会发布或签署,并由出席会议的业主委员会成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大会印章后存档。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时,涉及业主共同利益重大事项的,应当邀请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的人员列席。
    业主委员会不依法、依本规则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可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九条(业主投票权的确定)
    业主身份以及专有部分面积的确定以及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按照法律、法规和《四川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规定执行。
    专有部分的车位(车库)面积计入业主专有房屋投票面积(不得包括人防车位),专有部分的车位(库)不计入投票人数。业主专有部分房屋转让后,在物业服务区域仅保留车位的,不计入投票面积。

    第二十条(业主、业主代表的代理)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小组会议,代理人应当持业主书面委托书并根据委托内容进行投票表决。
    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小组会议的,应符合下列约定:
    (一)业主是自然人的,可以书面委托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其他业主或者亲友等参加;业主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小组会议,行使投票权。
    (二)业主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小组会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会议。
    (三)业主是其他组织的,由其负责人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小组会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条(续)
业主代表不得将其业主代表职务委托他人代为行使。

第二十一条(提议再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限制)
业主大会对所提议案已经作出决定的,业主表决决定之日起在6个月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但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联名申请召开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物业服务人的选聘)
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共同决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人的,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下进行;未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公开招投标选聘物业服务人。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人应当遵循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

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人之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选聘方式、具体实施者、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等进行表决。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之前,业主委员会应通过业主代表会议、征询意见表等方式听取业主对物业服务和物业服务人选聘的意见和要求,并结合本物业服务区域规模、实施物业服务的客观需要等制定具体选聘方案和拟物业服务合同。选聘方案(选聘方式、具体实施者)和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的物业服务事项、物业服务质量及费用标准、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应当在召开业主大会会议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告。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十八条的约定,将选聘方案(选聘方式、具体实施者)和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的物业服务事项、物业服务质量及费用标准、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表决,作出业主大会决定,并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告。

第二十三条(物业服务合同签订)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依法、依管理规约和本规则约定选聘了物业服务人之日起30日内,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加盖业主大会印章。

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将物业服务合同主要内容(物业服务事项、物业服务质量及费用标准、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在本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监督、查询。

第二十三条(续)
物业服务合同效力不随物业所有权的变化而丧失。

第二十四条(共有部分经营与收益分配)
利用物业共有部分进行经营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物业服务区域管理规约的约定,并经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共同决定后,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的决定,代表业主与经营单位签订有关协议。

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的,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委托物业服务人统一经营,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的经营收入按以下方式分配和使用:

  1. 40%的收益补充相应的专项维修资金(统一归集到市维修资金监管专户);
  2. 30%收益用于业主大会会议经费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存入业主委员会经费账户);
  3. 30%收益作为物业服务人的经营成本支付给物业服务人。

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的财务管理由本物业服务区域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依法约定。

第二十五条(维修资金的使用、续筹)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使用、续筹方案由业主共同决定。业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本物业服务区域管理规约的约定缴存、使用、续筹本物业服务区域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

第二十六条(印章的使用管理)
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并按相关规定和本物业服务区域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中的相关约定使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档案资料管理)
业主大会档案资料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并按相关规定和本物业服务区域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中的相关约定管理。

第二十八条(业主大会解散)
因物业服务区域发生变更等原因导致业主大会解散的,在解散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监督下,做好业主共有财产清算工作。
业主大会解散前,业主共有财产清算结束后30日内,业主委员会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业主大会注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注销等手续,并将保管的其他档案资料移交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业主委员会组成与任期)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业主、业主大会监督。
业主委员会设成员7名,候补委员2名,其中业主委员会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任、副主任在全体成员中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的每名成员具有同等表决权。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定期参加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教育培训,并接受其监督指导。
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职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事项、业主委员会的决定等,由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依法约定。

第三十条(业主委员会成员条件)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是本物业服务区域内自然人业主或者法人业主授权的自然人代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在65岁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具有良好的个人信用;
(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身体健康,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较强的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语言文字交流及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七)书面承诺积极、及时、全面履行工作职责,并在成为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时参加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主办的物业管理培训: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
(一)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二)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本人、配偶以及本人和配偶的近亲属在本物业服务区域的物业服务人任职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其他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2名(候补委员不超过业主委员会成员人数的一半)。
候补委员的选举产生规则、任职资格和职务终止规则与正式委员相同。
业主委员会因成员辞职等原因缺额,可以从候补委员中按候补成员选举得票高低排序自动递补,并在本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告。

第三十二条(业主委员会成员的缺额补选)
业主委员会成员缺额时,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顺序自动补足。候补人员名额用完,缺额人数仍超过委员总数40%的,业主委员会应在30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完成业主委员会成员、候补委员的补选工作。业主委员会成员、候补委员补足后,应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公示补选结果。
业主委员会逾期不组织补选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业主的请求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依法、依约补选业主委员会成员。

第三十三条(业主委员会成员集体辞职)
业主委员会成员集体辞职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业主委员会成员变更)
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联名,可以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罢免业主委员会会部分成员的书面建议,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罢免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请业主大会表决。业主委员会未按时提请业主大会表决的,提出罢免建议的业主可以请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逾期未召开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

第三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成员的资格终止)
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一)不再是本物业服务区域的业主的;
(二)单位业主终止其代表资格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四)有本法律法规规定业主委员会成员的禁止性行为之一且受到行政处罚的;
(五)本人、配偶以及本人和配偶的近亲属在本物业服务区域的物业服务人任职的;
(六)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之日起满三十日的。
(七)被业主大会会议选举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时,不具备业主身份经查证属实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拒不履行成员职责;
(二)业主委员会半数以上成员或者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撤销其成员资格;
(三)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四)无故未参加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培训及考试的;
(五)因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物业服务区域共有资金使用和收支情况的检查被通报的,或者因其他履职工作有两次(含)以上被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六)无故连续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三次以上的(含三次)或累计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六次以上(含六次);
(七)存在本物业服务区域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约定的禁止行为;
(八)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享有委员资格的。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终止之日起七日内,将有关情况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示。资格终止的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在终止之日起七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由其保管的文件资料及财物。

第三十六条(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距任期届满三个月前书面报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由业主委员会成员、业主代表组成换届小组,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并做好以下换届选举筹备工作:
(一)起草本届业主委员会工作情况的报告;
(二)确定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将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照片、姓名、性别、学历、政治面貌、工作单位、职业等在本物业服务区域内公示;
(五)做好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业主委员会未按期报告并组建换届小组的,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发出换届通知书督促其履行职责后仍未组织换届。或者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组建换届小组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参照法律法规关于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的规定组建换届小组。业主委员会阻碍、拒绝换届的,作出的相关决议无效。
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上一届业主委员会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监督下将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移交。有侵占公共财物、隐匿会计账簿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调查、处理。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换届未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单位移交前款资料,由指定单位代为保管。

第三十七条(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产生)
换届小组应当根据本物业服务区域规模及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代表性、广泛性和专有部分的比例,确定委员和委员候选人的分布和人数。
业主委员会成员实行差额选举,其差额比例不得低于20%。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采用下列方式1、2产生:

  1. 十名以上业主联名推荐;
  2. 社区(村)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根据业主自荐和小区党组织的建议等,在奉公守法、公道正派、热心公益的业主中进行推荐。

第三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
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用于下列开支: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开支,计9000元/年;
(二)必要的日常办公费用,计600元/月;
(三)有关人员津贴,共计费用4000元/月,具体支付对象如下:

  1. 主任,费用800元/月;

  2. 副主任,费用600元/月;

  3. 委员,费用500元/月。
    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不得向物业服务人摊派,其工作经费来源,采用下列第(二)、(三)种筹集方式:
    (一)业主每月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支付/元;
    (二)全体业主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的30%;
    (三)业主自愿捐赠;
    (四)无。
    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归全体业主共有,按照本物业服务区域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划的相关约定进行财务管理。并由第三方机构进行年度审计,经费收支账目每季度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开栏中公布一次,每次公布时间不少于30日;同时应在业主委员会办公地点设立信息查询台,公布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明细,自觉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
    业主要求对业主委员会账目和财务资料进行查账的,若业主委员会不同意查账,则应由查账发起人制作查账方案并征集20%以上的业主提议,查账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投票表决,查账方案经业主大会表决同意后实施。

    ##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规则的生效)
    本规则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之日( 年 月 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规则修改与补充)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的有关本规则的决定均是本规则的组成部分;本规则的修订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本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会议补充。

    第四十一条(规则备案)
    制定和修改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按规定报送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十二条(规则保存与执行)
    本规则业主各执1份,业主委员会保存3份,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各1份。

    附件: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补充约定
    四川省成都 市 青羊 区(市)西派金沙府 (物业名称)业主大会(盖章)


附件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补充约定





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示范文本)

2025年7月9日

使用说明

  1. 本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文本为示范文本,供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或者业主委员会换届小组制定本物业服务区域规划草案时使用,规则草案经业主大会选举出得全体业主委员会成员表决通过后正式发布并生效。

  2. 本示范文本中相关条款有空白行,供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或者业主委员会换届小组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可根据物业服务区域的具体情况对本示范文本的条款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提交的规则表决前,内容与示范文本内容不一致的,应当在提请会议表决前以醒目方式将不一致的内容进行公示和说明。

  3. 业主、业主委员会成员发现业主委员会工作活动中有违反本规则的行为,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反映,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及时处理。

  4. 本规则对全体业主委员会成员具有约束力。

  5. 业主委员会成员变动时,本规则效力及于新的业主委员会成员

西派金沙府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名称与管理规约中物业项目名称一致)
(示范文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业主委员会宗旨)
本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并依法、依本物业服务区域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本规则约定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

第二章 业主委员会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职责)
除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外,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和决定,维护业主共同权益;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

(三)建立业主委员会接待制度,接受业主、使用人的咨询、投诉和监督,并定期将工作情况以公告等形式向全体业主报告;

(四)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收益方案,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选聘物业服务人的方案、选聘实施人以及解聘物业服务人的议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修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五)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六)协调业主与业主之间以及业主与物业服务人之间的关系,调处业主与业主之间以及业主与物业服务人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
(七)定期参加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物业管理培训,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以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八)不得以业主委员会名义从事与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其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在为本物业服务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机构中任职;
(九)按规定建立业主委员会信用信息;
(十)对有关档案资料、会议记录、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的财物进行妥善保管;
(十一)监督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并每年对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物业服务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评定;
(十二)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对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十三)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业主,限期支付物业费;
(十四)督促未按照管理规约的约定缴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业主,限期支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
(十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做好计划生育、流动人口、大户管理等相关工作;
(十六)协调业主之间矛盾,每月有固定时间接待业主来访,监督物业运营经营;
(十七)无。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主任职责)
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业主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主持业主委员会工作;
(二)主持制订业主委员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主持制订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档案资料管理和财务管理等制度;
(四)代表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汇报工作;
(五)组织、协调、解决本物业服务区域物业管理实施工作中的日常问题;
(六)组织研究、论证本物业服务区域物业管理实施工作中的问题;
(七)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
(八)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九)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以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十)无。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副主任职责)
业主委员会副主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业主委员会主任工作;
(二)根据业主委员会主任的授权,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主持业主委员会工作;
(三)业主委员会主任缺席时,代行其职责;
(四)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
(五)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六)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以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七)无。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成员职责)
业主委员会成员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维护业主共同权益;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
(三)制定业主委员会财务、印章、会议等管理制度,并建立相关档案;
(四)拟定共有部分经营方案和共有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法并提请业主共同决定:
(五)拟定物业服务人选聘、续聘、解聘方案并提请业主共同决定;
(六)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与退出的物业服务人进行交接;
(七)听取业主、物业服务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九)支持、配合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接受社区(村)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十)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召开时间为:每月下旬——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成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或者业主委员会就业主提议形成议案的,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临时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采用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业主委员会的每名成员具有同等表决权。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对业主委员会成员和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委员会成员和业主必须共同遵守;持不同意见的成员、业主不得抵制业主委员会决定的贯彻执行,不得干扰业主委员会的正常工作。
业主委员会成员不得委托他人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照下列规则召开:
(一)会议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并决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
(二)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1日向业主委员会召集人说明。
(三)提前7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成员(会议员)。集人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内部微信群、qq群等形式发送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召集人应同时以手机短信方式对每位委员作出会议通知提示。
(四)讨论、决定物业管理公共事项的,于会议召开3日前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以书面形式公告会议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五)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主持人和记录人签字;涉及重要事项的会议由全体出席会议的成员签字。
(六)会议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的业主委员会决定(包括形成的业主委员会议案)须经全体成员半数以上签字同意通过。
(七)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的议事文件由业主委员会发布或签署,并由出席会议的业主委员会成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存档。
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包括业主委员会议案)在作出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咨询和监督。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不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业主可请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居(村)民委员会指定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八条(业主大会会议议案的形成)
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内设意见箱、意见簿,并安排专门的成员于每月10号负责收集、整理当月业主、业主代表就物业管理公共事项的提议、意见、建议,并在7日内向业主委员会主任报告,由业主委员会主任决定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时间、地点等。
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业主代表的提议、意见、建议和相关政策的要求,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形成有编号的业主委员会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第九条(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
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由业主委员会主任主持。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30日,由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形式、时间、地点、议题、经费等;并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15日,由业主委员会将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主要事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服务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

第十条(工作报告)
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时,由业主委员会主任代表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工作报告内容应与本规则第三条约定的业主委员会工作职责相一致,并分为日常工作报告、特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工作计划等部分。
业主委员会在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15日前,应将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服务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

第十一条(印章的使用管理与移交)
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待定__(姓名)保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经业主委员会主任签字同意后用印,并按规定存档。
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和水电、气等供用合同等对外行使权利的,应当使用业主大会印章,并由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处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内部公共事务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的,由业主委员会决定。
未见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决定而使用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的,由印章保管人承担责任;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印章保管人的相应责任。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遗失的,业主委员会应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声明遗失,并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刻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违反上述规定,导致印章遗失后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由印章遗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保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资格终止之日起7日内向本届业主委员会移交其保管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并完成交接工作。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原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自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日起10日内移交其保管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完成交接。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换届改造的或业主委员会成员集体辞职的,前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或成员集体辞职之日起5日内,将其保管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交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代为保管。
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成员未按上述规定移交其保管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具体责任成员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全体业主支付违约金1000元。

第十二条(档案资料的管理与移交)
下列档案资料应当编号造册,并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__(姓名)保管:

  1. 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物业资料;
  2. 各类会议记录、纪要;
  3. 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书面材料;
  4. 业主大会设立备案及各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备案的材料;
  5. 业主清册及联系方式;
  6. 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
  7. 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往来文件;
  8. 业主和使用人的提议、书面意见、建议书;
  9.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收支情况清册;
  10. 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的收支情况清册;
  11. 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清册;
  12. 其他有关材料。
    上述档案资料遗失的,由档案保管人承担责任;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档案保管人的相应责任。
    保管上述档案资料的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资格终止之日起7日内向本届业主委员会移交其保管的上述档案资料,并完成交接工作。
    业主大会送达房产生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前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自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上述档案资料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完成交接工作。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换届改造的或业主委员会成员集




(40-45缺失)





(46页)首次业主委员会工作会议通过的有关本规则的决定均是本规则的组成部分;本规则的修改经业主委员会工作会议通过;本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委员会会议补充。

第二十九条(规则备案)
制定和修改的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按规定报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条(规则保存与执行)
本规则业主各执1份,业主委员会保存3份,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各1份。

附件: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补充约定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西派金沙府业主大会(盖章)
2025年7月9日


附件
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补充约定